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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法治行】克山法院《法官说法》系列讲座第五期
2025-06-15 21:12:0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三争”晋先、市法院“三年强院”行动要求,按照“三亮”活动部署及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以点带面、由小见大、多位一体传播法治好声音、弘扬司法正能量。克山县人民法院携手县电视台倾力打造《法官说法》系列讲座节目。
4月11日推出第五期节目,由克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周玉琴解读《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从宽严相济中迈出了我国轻罪治理新步伐。该意见共三十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个部分。今天我们着重学习刑事追究部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予立案不意味着不处理,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将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即便情节轻微,也会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醉驾应负法律责任,丝毫没有改变。
《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意见》第六条规定: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速捕。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驾驶人员,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 ,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栏目由青年法官现身电视台担任主讲,通过短视频形式,以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法律和诉讼问题为重点,以案释法、寓教于乐,旨在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栏目每周推出1期,并通过官方抖音、视频号等多媒体平台同步播出,并适时强化推广传播,持续提升新媒体传播力、影响力。
原标题:《【“三争”晋先 “强院”法治行】克山法院《法官说法》系列讲座第五期》